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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公費生分發任教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服務義務年限認定及是否採計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申請外縣市介聘年資採計應依其個案身分,分別適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等相關規定認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視為連續服務,惟扣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後,其實際服務年限仍不得少於6年,倘有未滿義務服務年限,仍應依規定償還公費,始得解除公費服務義務。爰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應實際服務滿6年始得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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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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