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為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為,以維護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特參照行政院「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其依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三、 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學校應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其建議懲處基準如附表。
四、 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之誠實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五、 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六、 各機關學校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七、 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比照本原則辦理。
八、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酒駕未肇事者,績效考核不得考列甲等,連續二次考列乙等者,不予續僱。酒駕肇事者,得視肇事情節輕重辦理專案考核,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得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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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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