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內政部修正發布「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第3條: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檢具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方式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二)第5條:申訴書及相關文件非以中文繕具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中文譯本。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8-29|

{{ $t('FEZ005')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