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4年5月19日屏府人給字第1145088505號函辦理。
二、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
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三、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前項規定所稱「設有戶籍」,請依前開陸委會函令辦理。另為避免退休人員涉及前開法規所定應停發定期給與之情形,請各校周知同仁,並轉知退休人員如有前揭情事須主動告知;如有溢領定期給與之情形,應依退撫條例第70條及查驗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追繳。
四、檢附屏東縣政府函文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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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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