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潘念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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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二、屬下列情形者,毋須辦理登記:
(一)已依野保法第18條規定申請核准保育類野生動物研究利用,於研究後當場釋放或短期研究後野放者。
(二)因野生動物救傷等原因短期收容後,可能野放或移至其他單位長期照養者。
三、依野保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四、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有關申請登記事宜或應否登記之樣態,請洽詢本府農業處林業及保育科,聯絡電話:08-7320415#3713、3770。。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相關附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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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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